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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意义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2 1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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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制的制度化过程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时间,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制度,其创新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了金融分工的细密化和原有生产过程的延伸,二是创造了一种特殊的产权认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技术成果初次交易中的定价困难,加速了技术成果商品化过程。

  一、制度化过程的概述

  任何经济事件的出现都不会是偶然的,它必定是某一经济体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但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领域里的创新实践要上升为一项制度性的成果,则必须经过政府行为的确认。并不是所有创新实践都会引致政府的关注,而要成为制度性的成果,则更需要一些条件。这样的条件,至少有三:其一,广泛的适应性,即该经济体运行的内生性需要;其二,起初的效率性,即在经济活动实践中这一点已得到显著表现;其三,系统的成熟性,即本身已具备了成为一项制度的雏形,从而容易被政府认可。

  风险投资从本质上说,是先行工业化国家在其经济结构多次升级后竞争日趋激烈、平均利润率日趋下降、消费动力不足、闲置资金累积增多等特定环境下,市场经济主体和政府共同为剩余价值资本化排除障碍所推动的一个金融制度创新成果。为了发现未被满足的需求和创造新的需求,他们努力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产过程”前移,即“逼近实验室”、将“孵化高新技术创业体的过程”独立出来运行,基于此,为其独立运行的“新利润生产过程”才提出金融部门为它开辟出一个“独立运行的资本市场服务过程”的任务来。而这一点,正是风险投资制度性存在的依据。

  但是,人们对风险投资制度性存在的价值,显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风险投资活动形成气候和制度化推进加快,就美国来说,可以如下事件来标识:1976年为拓宽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供给渠道,政府首次允许

养老金将2%-5%的资本投资于新兴企业;1979年劳工部允许联邦登记的养老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1981年政府立法允许工人将工资收入放进401(K)养老计划而得到减免所得税照顾;等等。欧洲对风险投资给予政府层面的重视,从而加以制度性效仿,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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